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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没有餐饮服务能开餐费***吗?
不可以,这是超范围经营,税务、工商都会对你进行处罚。而且餐饮经营许可属于前置许可,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,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,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;未分别核算的,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。餐饮***是餐饮业业专用***。
根据目前的工商管理规定是公司名称与所列经营范围必须一致,餐饮管理只是对属下的餐饮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,按照这个名称是不能有中餐,西餐等餐饮的经营范围的,所以餐饮管理公司是不能开具餐饮***的。
***的开票内容未写餐饮服务、餐费,而是直接写的餐费,是不可以的。当事人必须按照税收编码选择,开票出来显示餐饮服务、餐费才能报销、入账。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、按照法律的规定,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、强制、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。
法律分析:餐饮管理不能开餐饮***。这是超范围经营,税务、工商都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餐饮***是餐饮业业专用***。***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、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。
餐饮***报销不能超过60%,有这种说法吗?
1、法律分析:餐饮***财务上可实报实销,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即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标准为销售(营业)收入的千分之五与餐饮***金额的60%比较,数较小的部分。
2、餐饮费的60%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》可知,单位一般都可以报销的餐费***为餐饮费的60%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销售收入的5‰。餐费报销的标准是按照当地出差城市的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调节,通常情况下出差一日报销的最高额度是200元。
3、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实际发生额的60%,但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.5%(千分之五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: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
4、餐饮***等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,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发生额的60%列支,同时不能超收入的千分之五。
5、餐饮***一般都是计入了业务招待费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》第43条规定可知,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是实际发生额的60%且不大于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。 我们需要注意,这两个比例不是满足一个即可,而是两个都需要满足。
6、餐饮类、礼品类一般做业务费处理:新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、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。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