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影子食材收纳抽屉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影子食材收纳抽屉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遇见你的猫桌子怎么放东西?
遇见你的猫,桌子上要放东西,非常的简单,我们只要把自己手里拿的东西走进教室里边,然后选取那个闪光的教室座位进去,以后点击回车就可以打开教室的抽屉,可以把东西就放进去了
为了“紧急避险”,女子***意配合,男子是否构成***罪?
***罪构成要件之一是“违背妇女意志、强行发生性关系”,“违背意愿”一定是通过妇女的明示反抗和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等形式表现出来的;妇女在没有醉酒和精神强制的情况下,“***意配合”表现出是“同意发生性关系、没有反抗行为”,因而认定为“自愿”、而非“***意”,由此,自然不成立为***犯罪。
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,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。
案情简介:
一天晚上八点多,阿丙与女友阿媚及朋友等人在市郊一个生态饭庄就餐后,阿丙驾车载带阿媚一起回去。在车内,阿媚与阿丙因为阿丙向其前女友借钱的事情发生争执,阿媚一气之下就下了车,阿丙叫她上车,阿媚置之不理,阿丙径直驾车离开,他想阿媚会打车自己回去的。
天公不作美,偏偏下起了毛毛细雨。阿媚等待好长时间也未见出租车🚕,正巧碰见一辆大货车,遂拦停表示要进城捎上一程,司机阿呆欣然同意。
之后,阿呆开车向前疾驰,阿媚却发现灯光越来越少,明显是距离城市越来越远了,阿媚心里害怕😨,就偷偷给男友阿丙发了一条求救信息。
不久阿呆将车停在一处偏僻的树林,雨声戚戚、黑灯瞎火,之后阿呆露出狰狞面目,恶***地让阿媚脱掉衣服,阿媚不肯。阿呆随手拿出一把尖刀,架在阿媚的脖子上,阿媚立即求饶,并表示愿意配合阿呆。就这样,阿呆对阿媚实施了侵犯。
最后,阿呆拍摄了阿媚的***,并开车将阿媚带到一个路口放下,警告她如果胆敢告发,他就会把这些***发到网上,到时看她怎么见人。阿媚连连点头,一个劲说绝对不告发,并注意了阿呆的容貌特征、车子型号和车牌等。阿媚知道万一阿呆***灭口,自己就太危险了。
二十分钟后,因阿丙报警,公安机关找到阿媚,并通过调取沿途监控,听取阿媚陈述,提取相关检材,很快在一处加油站将阿呆抓获。面对铁的证据,阿呆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强行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事实。
当然构成了,只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,就是构成的。毕竟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、而***意迎合的情形。
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看一下相关的证据,毕竟不能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。接下来简单举几个例子。
在事前双方是否认识?是在何时何地认识的?(如酒吧、***)男方是否有过要***的意思表示?女方是否明确表示过同意或者反对?双方是否共同到酒店开房?
事发当时女方状态如何?是否处于醉酒等不正常的状态?
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,女方是否有过反抗?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凶器相威胁?女方身体上是否有伤?
事发之后报警的时间、是否第一时间报警?还是隔了一段时间?女方事后有没有跟亲属朋友谈起过此事?是如何表达的?
双方之间是否有金钱上的交易往来?对于此事双方事后有没有过商谈?
等等……
女人有时候是弱者,在孤身一人或者在特定场合出现被歹徒性侵时候,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而***意配合歹徒,让歹徒得逞后再选择报警,毕竟生命是第一,无论如何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生命为准!
歹徒虽然得逞但是也是违背妇女意愿而给对方造成伤害,一定是构成了***罪,应该受到应有惩罚!
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,说是一个女孩子在求助无果也无法逃脱的情况下,即将被暴徒***的时候,掏出一个气球,要求对方在气球中进行下一步动作。最后闹到***的时候,暴徒以女孩子主动提出使用气球后方可进行为由,说明是自愿行为,而不是***行为。辩护到了这里,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觉得这个人是***,骂他是禽兽那都是侮辱了禽兽,女受害者当场也是气愤不已,最后呢,法律还是公正的,判决了***成立,并且依法进行了判刑以及赔偿。我记得当时的司法解释好像是,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行为,并不能改变***的这个已存在的事实,就是说,为了保护自己所作的行为,是不能改变施暴者的违法行为的,在这个气球的案件中,女孩子的行为是自我防卫的行为之一,是将对自己的伤害降低,而不是认可对方的犯罪行为合法,所以,法律这方面的漏洞是没有的,同样的在你的问题当中,也是会构成***的,所以,朋友,我劝你,不要想着钻法律的漏洞,否则你将会万劫不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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